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县属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402447 文号 南政办发〔2021〕3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1001
签署日期 2021-05-2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402447
文号 南政办发〔2021〕3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1001
签署日期 2021-05-2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101001

 

 

 

南政办发〔20213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县属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县属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6

 

 

 

南县县属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属国有不动产管理,维护国有不动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不动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717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不动产是指登记在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名下的国有土地(不包含储备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使用权配置、使用、处置、统计、报备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 国有不动产实行分类登记,相关单位依法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成立南县国有不动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财政局。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国有不动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县人民政府授权其对全县国有不动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有不动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国有不动产管理制度;

(三)依法办理国有不动产产权登记、变更、评估、处置等手续;

(四)负责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或使用国有不动产对外投资、入股、担保等事务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七条 国有不动产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不动产实施日常管理,并向县财政局报告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国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八条 国有不动产实行产权分类登记原则。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原则上由县财政局作为产权单位依法登记在其名下;县人民政府特别指定登记主体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不动产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产权单位依法登记在其名下,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县属国有企业通过招拍挂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产权的不动产,由企业作为产权单位依法登记在其名下,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国有不动产产权未登记的,由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由产权单位出具不动产权属书面意见,使用单位提供对不动产使用范围予以认可的书面意见。

国有不动产产权已登记、但现产权人并非本办法确定的产权单位的,现产权人应当配合申请转移登记。现产权人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产权单位进行登记。

新增的国有不动产,由产权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申报相关建设许可,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产权登记。

第十条 国有单位间发生不动产权属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定。

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权属纠纷的,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处理。权属争议处理结果作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国有不动产使用权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不动产使用权配置是指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单位履职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建设、购置或调剂等方式配备给其使用不动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用房要按照“精简、节约、高效”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0号)有关规定予以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复建设。县属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类国有不动产配置以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优先配置给县属国有企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职需要,可以申请配置经营类不动产。

第十四条 国有不动产配置给使用单位的,由产权单位提供明细清单,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清单对账”方式将权属登记在产权单位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注记使用单位。

 

第五章 国有不动产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不动产使用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企事业单位使用国有不动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六条 国有不动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使用管理制度,将不动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

第十七条 使用国有不动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的,应当以充分盘活资产绩效为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依法依规予以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有不动产对外投资、担保或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的,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重大事项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事业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国有不动产进行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确需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重大事项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出租国有不动产实行公开竞争性招租,且一年一租,特殊情况下租期可延长至三年;出租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出租、出借国有不动产或使用国有不动产对外投资、担保等的,均须事前向县财政局报备。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不动产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到期后应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 原国有改制企业的国有不动产管理模式不变,资产经营收益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须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资产报表。

 

第六章 国有不动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不动产处置是指产权单位对其名下的国有不动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有不动产处置须报领导小组批准,按“产权单位向领导小组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勘查、审核、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置收益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处置”的步骤进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国有不动产有序处置,县属国有企业须在年初申报不动产处置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不动产处置收益统一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章 国有不动产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建立国有不动产管理平台,对国有不动产进行动态监管。国有不动产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在不动产管理平台中及时申报、更新数据。

第二十七条 国有不动产使用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台账,并出具国有不动产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各单位国有不动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将统计数据作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不动产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防止国有不动产损失、浪费。

第三十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南县国有不动产管理考核细则》,对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不动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绩效评价范围,并作为各单位负责人述职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应扣减下年度国有资产配额,考核不合格的县属国有企业,相应扣减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比例。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按年度将国有不动产的使用、处置、考核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接受各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不动产损失、浪费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国有不动产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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