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423540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1〕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1002 |
---|---|---|---|---|---|
签署日期 | 2021-06-11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42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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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21〕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1002 |
签署日期 | 2021-06-11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1—01002
南政办发〔2021〕5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南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维护城乡容貌整洁美观,提升城乡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他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长于4米及以上或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及以上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名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他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 我县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全县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执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执法工作(南洲镇、浪拔湖镇负责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外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执法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县国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运营工作。
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有权投诉或举报,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投诉或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广告规划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乡容貌标准。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全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实施的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乡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位置,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
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重点区域户外广告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南茅运河以西和县域内高速公路沿线(高速公路管理局控制内需与地方合作的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外)的所有户外广告国土空间初始使用权配置给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域内其他户外广告位国土空间初始使用权配置给县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章 广告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统一由县户外广告联席会议集中审批。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户外广告设置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决定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90日内未完成设置,且又未变更设置许可决定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竣工后30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等资料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部门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主要负责审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经营方案、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及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等)。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外广告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五)户外广告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六)规划定点审批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审批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为2年,其中高立柱、大型电子显示屏和三面翻广告许可期限为5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或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延期使用,需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安全和设置许可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未取得延期许可或逾期未申请延期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其原有设置许可到期后自行失效,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在设置许可到期后10日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需延期的,需征得原出让人同意。
第十七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设置人提出设置申请前,应当征得户外广告空间初始使用权人的同意。
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承担。
第四章 广告设置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设置特殊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及时维修维护;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乡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按有关规定按时开启照明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完成修复前停止使用。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有专人值守,遇恶劣气候应及时采取加固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达不到安全设置要求的一律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一指导村(社区)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
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公益广告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行道树、公共绿地的。
(三)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等设施安全的。
(六)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及损害城乡容貌的。
(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广告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要积极履职,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户外广告管理台账,开展户外广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例会,通报信息,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户外广告联合整治行动。
(四)健全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建立户外广告年度检测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发布公益广告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发布的公益广告,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安排。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调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公益广告名义已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必须全部安排公益广告宣传;设置期限满4年,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产权作为政府户外公益广告的固定发布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管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的经费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自行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3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根据公益广告活动要求须征用户外广告设施时,其户外广告设置人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
(五)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其制作安装费均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或户外广告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拆除在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在接到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书面通知7日内自行组织拆除,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
的,由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不符设置要求,应当由户外广告设置人在限定期限内组织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单位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损失由户外广告设置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