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45537 | 文号 | 南政发〔2021〕6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8 |
---|---|---|---|---|---|
签署日期 | 2021-08-21 | 发文日期 | 2021-08-21 | 信息时效期 | 2026-08-21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45537 |
---|---|
文号 | 南政发〔2021〕6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8 |
签署日期 | 2021-08-21 |
发文日期 | 2021-08-21 |
信息时效期 | 2026-08-21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1—00008
南政发〔2021〕6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县经济开发区赋权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助推县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精神,经2021年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南县经济开发区赋权目录》(以下简称《赋权目录》),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赋权到位。各赋权部门要根据《赋权目录》与县经济开发区签订赋权事项交接书或委托书,确保赋权事项的受理、审查、颁证等所有审批服务环节依法赋权到位。同时,要紧贴县经济开发区发展需要,坚持全链条闭环审批服务理念,按照土地供应与项目推进类、市场准入与企业经营类、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类、园区管理与服务类分类进行梳理,明确赋权方式,对县经济开发区“园区事园区办”开展持续赋权。县委编办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根据需要赋予县经济开发区相应机构和平台代码。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赋权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人员、业务系统等方面问题,推动赋权事项全面落地落实。县经济开发区要主动对接各赋权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受指导监督,规范审批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服务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确保权力运行统一顺畅、高效便民,持续打造群众满意、优质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优化行使方式。《赋权目录》明确的直接赋权、委托行使、服务前移等赋权事项,各有关单位应对标落实到位。其中,对条件暂不具备确需调整赋权方式的,或调整赋权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园区事园区办”的,县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县审改办同意后,可对赋权方式予以相应调整。县经济开发区要参照县政务服务中心模式,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的要求,依法按程序组建县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机构,启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确保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对直接赋权事项,县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机构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承担法律后果。对委托行使事项,要采取“见章盖章”方式行使,县直有关单位应充分认可县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机构作出的审批服务决定,原则上不再作任何实质性的审查审核。对服务前移事项,县直有关单位应派驻人员在县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机构设置窗口办理。县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园区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接县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宜。
三、规范权力运行。《赋权目录》明确的赋权事项统一纳入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集中管理,具体赋权事项与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规定和新的改革举措以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加强赋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不缺位、不越位。因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引起的举证、答辩、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直接赋权事项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委托行使和服务前移事项由赋权部门负责,县经济开发区予以协助。因行政审批服务发生的行政赔偿,直接赋权事项由县经济开发区自行承担;委托行使事项由赋权部门承担,并有权向县经济开发区追偿;服务前移事项由赋权部门承担。
附件:南县经济开发区赋权目录
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1日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