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462156 | 文号 | 南政告〔2021〕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10 |
---|---|---|---|---|---|
签署日期 | 2021-09-23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46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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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21〕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010 |
签署日期 | 2021-09-23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1—000010
南政告〔2021〕5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我县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即低排区)为:我县县城规划区(北至杭瑞高速公路、南至桂花园路以南500米、西至子美路、东至滨江路的区域)。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排放标准的,可在低排区内使用。
五、在低排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申报登记联系方式:0737-5221435。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