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485961 | 文号 | 南政发〔2021〕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11 |
---|---|---|---|---|---|
签署日期 | 2021-11-04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48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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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21〕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0011 |
签署日期 | 2021-11-04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1—00011
南政发〔2021〕9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
管理权限目录(行政执法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乡镇权力运行,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8〕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经2021年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执法类)》,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执法类)为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4个单位下放至乡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共21大项,细化为55个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其中直接赋权37项,委托下放17项,服务前移1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含跨区域管理权限)。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
1.签订委托协议。各赋权部门要在2021年11月中旬前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行政权力下放与承接委托协议,制定下放事项工作方案,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运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刻制在受委托范围内与各赋权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专用章,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时使用。
2.组织培训。由县司法局牵头,各赋权部门配合,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整改,确保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切实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监督。
3.承接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与各赋权部门对接,针对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措施(须在2021年11月15日前分别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司法局备案),确保承接到位。各赋权部门要做好对下放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监管缺位。
(二)争议解决方式
因赋权事项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法律事务,直接赋权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举证、答辩、出庭应诉;服务前移和委托下放事项由赋权部门负责举证、答辩、出庭应诉,受托组织负责提供举证、答辩、出庭应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答辩状、行政诉讼答辩状等。因行政执法发生的行政赔偿,直接赋权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承担;服务前移事项由赋权部门承担;委托下放事项由委托部门承担,委托部门承担赔偿后有权利向受委托组织追偿。
(三)本次下放的权限通过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做到应知尽知。
(四)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权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赋权事项落实情况纳入被赋权单位绩效考核范畴,对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滥用行政执法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本轮南县赋权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自2021年11月15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执法类)》
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