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86010 文号 南政办发〔2021〕13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1007
签署日期 2021-11-12 发文日期 2021-11-12 信息时效期 2023-11-1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86010
文号 南政办发〔2021〕13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1007
签署日期 2021-11-12
发文日期 2021-11-12
信息时效期 2023-11-1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101007

 

 

 

 

 

南政办发〔202113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新型智慧城市

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2

 

 

南县新型智慧城市

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智建发〔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企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履行维护义务的,用于支撑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智慧城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建设项目,政务软件开发和运维运营、咨询评估服务等项目,其他相关信息化建设项目。

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或其他类型的相关项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组织审议全县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安排等,研究相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智慧办”)负责编制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文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县信息和数据中心负责项目前置技术审查,按需求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督促技术审查意见落实。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来源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拨付及监管,预决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及财政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分为县级统筹组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统建项目”)和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自建项目”)。

统建项目由县信息和数据中心负责编制建设方案、立项申请、预算申报、政府采购、推进实施、测评交付、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自建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等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县信息和数据中心参与或协助自建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六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南县大数据中心进行建设,无特殊原因不再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涉密系统、单位内部使用设备(包括局域网设备、内部视频监控、会议终端、大屏显示系统及配套设备机房等)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系统除外。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计划

第七条 由县智慧办组织编制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向县智慧办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拟建项目(含统建项目和自建项目),提交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概要、投资概算、建设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智慧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依据全县整体发展规划,综合各单位申报情况,编制形成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对未纳入年度计划但根据上级要求确需建设的项目,报县智慧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增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是全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前置审查、申请立项、安排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统建项目由县信息和数据中心组织编制建设方案,县直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方案需上级审核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按程序向上级报审。

自建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报送至县信息和数据中心审查。

第十二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前置技术审查制。县信息和数据中心根据项目建设规模、行业要求等,对统建项目和自建项目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一般不少于3人,由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人员组成);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县信息和数据中心出具评审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审;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且无需编制建设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信息和数据中心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通过技术评审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县信息和数据中心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完成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要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进行预算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和项目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程序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实施。涉密项目须按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履约管理。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时,一般要约定项目运维期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约定运维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续运维费用。

第十七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中,原则上要明确相关软件、系统的源代码所有权或二次开发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确实无法达成该要求的,应将合同签定情况报送县智慧办。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审查后的方案实施,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同时将变更方案报县智慧办审查;擅自进行变更的,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监理制。监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测。购买硬件产品和成熟软件产品,必须随产品包装提供测评报告或说明书。定制开发软件在项目验收前,由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重大项目竣工验收还应依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按程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对源代码、数据库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正式验收前,应向县信息和数据中心报备,由县信息和数据中心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前置技术审查方案。

项目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属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的,须按保密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与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信息和数据中心应建立健全全县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南县大数据中心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具体由县信息和数据中心依法按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等级保护测评。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开。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及时报送县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投资评审、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