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507637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1〕1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1008 |
---|---|---|---|---|---|
签署日期 | 2021-12-13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507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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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21〕1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1—01008 |
签署日期 | 2021-12-13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1—01008
南政办发〔2021〕15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
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
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南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
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机制,加快我县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12号)、《关于〈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处理专题会议纪要》(益府阅〔2020〕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内新建居民住宅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
第三条 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12号),达不到配建学校(幼儿园)相关标准;或达到相关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或因县城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承担教育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组织建设。
(二)强制配建原则。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12号)规定达到配建学校(幼儿园)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配建标准自建教育设施,经验收达标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条 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配建初级中学建设资金。
第五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
(一)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成本。包括生均校舍建筑建设成本、生均运动场地建设成本和生均附属场地设施建设成本(含校园绿化、道路、给排水、围墙、土方等)。
(二)政府承担的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划拨土地征收及拆迁成本)、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成本。
第六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
(一)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测算依据
1.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1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近年学校建设综合造价情况。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南县主要房地产项目户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2019年-2020年)抽样调查的户均建筑面积(取平均值)。
(二)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40元/平方米、小学50元/平方米、初级中学3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1.规划建设1200户以下的居民住宅区,原则上不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2.规划建设1200户(含)以上不足2500户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级中学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80元/平方米。
3.规划建设2500户(含)以上不足5000户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级中学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30元/平方米。
4.规划建设5000户(含)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设资金。
5.新建居民住宅项目达到相关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或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在征得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教育局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再配建相关教育设施,但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6.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商铺、社区、物业及安防等公共用房。新增供地的住宅项目以住宅总面积为计算依据;旧城改造、容积率调整(已出让的土地配建的教育设施计入容积率指标,新出让土地明确配建的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指标)或土地变性等涉及新增住宅建筑面积的项目,以新增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非还建住房面积为计算依据。
在住宅项目户数无法确定时,可以采取换算成建筑面积的办法来确定小区是否配建教育设施,按照125平方米/户的建筑面积进行换算,1200户(或15万平方米)及以上2500户以下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配建幼儿园;2500户(或31.25万平方米)及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5000户(或62.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第七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负责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部门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缴纳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足额征收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并依法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开发建设单位足额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教育设施配套费收取时间为发放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缴纳程序:在报建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一站式”收费阶段收取,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要定期检查。
第八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按照经财政评审的建安成本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规模的部分教育设施。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在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县教育局根据下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县财政局预测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县财政局按县教育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给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并于每年年初公布上年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违者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