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673961 文号 南政办发〔2022〕18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1012
签署日期 2022-10-13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673961
文号 南政办发〔2022〕18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1012
签署日期 2022-10-13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201012

 

 

 

 

 

南政办发〔202218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报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级别调整

4.4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5.2考核奖惩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6.2经费保障

6.3人员保障

6.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制定与实施

 

 

 

 

 

 

 

 

 

 

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南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2号)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县经开区管委,下同)负责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4.3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紧密配合,负责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1.4.4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厘清工作程序、工作重点,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各工作环节有序执行。

1.4.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县各地各部门互联共享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通畅,确保各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高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共同防护意愿、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经开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农机事务中心、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县直单位为县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成员。应急工作组由预警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健康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组成。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全县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根据县指挥部指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新闻发布;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负责舆情管控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本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负责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负责红色预警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参与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后续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性措施,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救助常识教育。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制定绿色电力调度和水泥行业及其他行业错峰生产、停限产及督查方案,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燃煤锅炉开展整治。

县农机事务中心:负责督促落实郊区农田禁燃秸秆的处置措施。

县公安局: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查处涉及空气污染造谣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限行,加强对车辆限行区域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强化城区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或拆除建筑物施工等应急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船舶运输保畅通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公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和沙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及救助常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县城城区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县城城区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实施渣土运输管理、道路扬尘防治、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油品质量检验,依法查处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提醒公众(游客)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景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做好社会信息发布及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县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时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2.2.4 县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1)预警监测组

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气象局)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经开区)

移动源控制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监督检查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抽检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施工源控制组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公路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水利工程、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市容环境控制组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禁行管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对道路遗撒、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农业源控制组负责指导和督促主要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县农机事务中心)

3)健康防护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县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

4)宣传报道组

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文旅广体局)

5)专家组

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县指挥部办公室)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报,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

3.1.1 日常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与县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辖区以外、可能对我县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并将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气象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不启动预警。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等调度准备工作。

3.2.3 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监测预警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通过专家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将结果及时呈报指挥长批准后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子政务内网短信、电话、传真等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

3.2.4 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气象局加强跟踪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变更和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对应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等实际情况,责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4.2.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不启动预警,通过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启动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2.2  Ⅲ级响应措施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Ⅲ级大气污染,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暂停体育课、体育比赛、大课间活动等各类室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可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建议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倡机动车短时停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城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向县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清扫、洒水或冲洗应急处置频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黄色预警期间错峰生产、限产措施,减少全县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工业排放量。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会同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检查企业错峰生产限产落实情况。

4.2.3 Ⅱ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Ⅱ级大气污染,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鼓励市民减少出行或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提倡机动车短时停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城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向县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

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限行不低于30%的措施。

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频次。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强化对涉气排污企业的监管;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4.2.4  I级应急响应

预计发生或发生I级重污染天气,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强烈建议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鼓励市民减少出行或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提倡机动车短时停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停止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全县范围内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土石方等建筑作业,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向县指挥部报告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3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加大对渣土运输扬尘等行为的巡查力度。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I级应急响应期间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限行不低于50%的措施。

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巡查频次。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企业在此期间进行停产检修。强化对涉气排污企业的监管,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火电、建材(水泥)、化工等行业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暂未能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日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15%以上。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有色、火电、建材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防控措施,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整治。

4.3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4 应急终止

经预测,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预警条件以下,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通知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造成本次事件原因调查与分析、应急过程评价、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事件损失调查。各成员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便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2 考核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 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6.3 人员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值班人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7.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县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7.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解释。《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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