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3984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2〕20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2—01014 |
---|---|---|---|---|---|
签署日期 | 2022-10-17 | 发文日期 | 2022-10-17 | 信息时效期 | 2023-12-31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73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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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22〕20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2—01014 |
签署日期 | 2022-10-17 |
发文日期 | 2022-10-17 |
信息时效期 | 2023-12-31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2—01014
南政办发〔2022〕20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南县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南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关于促进南县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实行契税补贴。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1.仅限于购买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商业门面、公寓);2.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办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对于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购房人,由财政部门按其所缴纳契税的6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5万元。提高纯公积金贷款比例,贷款额由不高于房价的70%,提高到不高于房价的80%。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限制,单元建筑面积由180平方米(含)以内提高到200平方米(含)以内。调整家庭贷款次数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贷款次数,以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不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贷款次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贷款购房,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县公积金中心)
三、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业主购房后,其直系子女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屋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二孩”“三孩”家庭购房奖励。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设商品住房(含商业铺面、公寓),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的,每套奖励1万元;2021年8月20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业铺面、公寓),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的,每套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五、实施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且在县内购买首套新建住宅的高层次人才,发放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专家5万元,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专家3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六、降低土地资金使用成本。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土地成交确认日期为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清,不收取延期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七、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引导支持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配套费等报建费用(人防费用除外)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清,并将报建费计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届时协调落实预售资金拨付和报建费的缴纳。(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八、适度放宽预售许可办理条件。新建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符合装配式建筑、第四代商品住宅建筑标准的项目,所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可按达到正负零且完成栋间地下室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加快推进非住宅去库存。对已出让但尚未完全开发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适应市场需求的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放宽商住比限制,在项目规划时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出台我县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办法,推进地下空间合理利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县支行)
十、加快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土地出让和项目开发的实际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完善项目周边道路、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十二、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竣工验收流程。涉企检查坚持“无事不扰”,全面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突发事件、实名举报除外)。属地乡镇要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为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属地乡镇)
十三、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全县行政区域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四、稳定商品房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和审慎调价,坚决遏制房价暴涨暴跌,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坚决遏制违规抽逃预售资金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规范新房渠道分销,不定期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检查。严格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加强房地产舆论正面引导。各媒体、网站及自媒体平台要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审慎评估发布和传播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对恶意捏造、传播谣言及煽动和制造市场恐慌情绪、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个人和机构,采取约谈、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办理细则
附件
办理细则
一、实行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补贴条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购房人,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1.仅限于购买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新建的商品房(含商业门面、公寓)。
2.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先缴后补,银行转账。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金额的60%给予补贴。
(三)申请购房契税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1.《购买南县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申请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购房人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购房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1.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2.设置联合审核制度,每月5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部代购房人收集申请商品房契税补贴资料提交到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股,10日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县税务局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契税补贴资金转入购房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关于促进南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不享受补贴;实施前已网签或备案的,通过退签、撤销备案在实施期间重新签约备案的不予补贴。
2.购房人提交契税补贴申请资料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契税补贴权利,有关部门不再受理。
3.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需退房退税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对其是否享受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已享受补贴政策的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契税补贴,凭相关退款证明才能办理退房手续。
(六)责任追究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缴已领取的购房契税补贴。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公积金中心)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在购房时向开发商提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开发商整理贷款资料,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贷款流程,直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发放至开发商第三方监管账户止,贷款流程结束。
(二)阶段性调整政策执行时间。202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期房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现房以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准。合同网签、不动产证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合同网签、不动产证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含)之后的按新政执行。本次政策调整的终止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该日期之前完成资料系统录入并提交执行的贷款,按本次政策执行;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业主新建商品房购房后,其直系子女可凭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城区学位派位政策,解决业主子女学位需求,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插班生以学年为单位,根据城区学校学位实际情况予以调节,实行以下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入学原则;
(二)坚持县政府统筹,县教育局协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的原则;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公开招生原则。
四、实施“二孩”“三孩”家庭购房奖励(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二孩家庭在本县购买首套新建设商品住房(含商业铺面、公寓),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的,每套奖励1万元;2021年8月20日后生育三孩家庭在本县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业铺面、公寓),签订网签合同并完成备案的,每套奖励3万元。
五、实施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专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专家在县内购买首套新建住宅的,分别补贴标准5万元、3万元。
六、降低土地资金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由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清,不收取延期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
七、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自然资源局:在落实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前提下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用地与规划核实”手续(其它按业务要求依法办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报建费用(人防费用除外)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分批次缴清:预售后第一批次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批次交纳教育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八、适度放宽预售许可办理条件(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建多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高层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在现场勘测达标以后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符合装配式建筑、第四代商品住宅建筑标准的项目,所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可按达到正负零且完成栋间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九、加快推进非住宅去库存(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县自然资源局: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配套地下车位销售纳入新建商品房销售范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十、加快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根据土地出让和项目开发的实际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完善项目周边道路、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配套新建商品房小区周边管网建设。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首套房贷5年以上执行利率4.9%以下,二套房房贷5.45%以下;个人二手房贷款、一套房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十二、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一)开展联合竣工验收(交房前验收阶段)
新建房地产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毕并完成“多测合一”工作(房屋实测、规划竣工测量和土地竣工测量)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住建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后,其中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与规划竣工验收,发放《规划核实表》(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联合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应按要求完善补办、补缴手续。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宣传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政策,指导开发企业加快完成项目建设达到联合验收条件。
(二)交房后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办理阶段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建立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登记台账,适时公开登记信息。
十三、稳定商品房住房价格(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前,应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备案后原则上三个月内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启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细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承诺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申报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综合信息表》《南县商品房成交价格信息查询表》。
(二)加盖公章的上述表格纸质版并附电子文档,以及加盖公章的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的复印件。
(三)其它需要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一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标示价格需与申报存档备案价格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并计入诚信“黑名单”。
十四、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乱象整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不定期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检查。切实规范新房渠道分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落实管理要求不到位、不全面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约谈、通报、列入行业惩戒名单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制造和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加强房地产网络舆情正面引导,严格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各媒体、网络平台及网络群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审慎评估发布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导向性,传播不实房地产政策和市场运行情况、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