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701110 | 文号 | 南政发〔2022〕14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2—00013 |
---|---|---|---|---|---|
签署日期 | 2022-12-12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701110 |
---|---|
文号 | 南政发〔2022〕14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2—00013 |
签署日期 | 2022-12-12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2—00013
南政发〔2022〕14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目录(燃气管理行政处罚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乡镇权力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燃气管理行政处罚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燃气管理行政处罚类)》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共6项,均为行政处罚。所下放经济社会管
理权限采取委托下放的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含跨区域管理权限。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2023年1月底前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行政权力下放与承接委托协议,制定下放事项工作方案,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运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在委托范围内刻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专用章,授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时使用;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做好业务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确保下放事项办理质量。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制定承接事项管理办法,配套相关制度。承接事项管理办法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因赋权事项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法律事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举证、答辩、出庭应诉;因行政执法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赔偿后有权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追偿。
四、本次下放的权限通过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做到应知尽知。
五、要创新监管手段,做好对下放权限的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健全赋权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将赋权事项落实情况纳入被赋权单位绩效考核范畴,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滥用行政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明确专人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同时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防止监管缺位。
六、本通知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本次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自2023年1月3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南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燃气管理行政处罚类)(6项).docx
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