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779922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3〕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3—01002 |
---|---|---|---|---|---|
签署日期 | 2023-06-06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779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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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23〕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3—01002 |
签署日期 | 2023-06-06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3—01002
南政办发〔2023〕9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授权各乡镇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工作的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四)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工作内容
(一)授权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授权消防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授权乡镇)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授权执法主体。被授权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若干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被授权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具备执法岗位资格,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授权执法权限。1.监督检查权。被授权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2.行政处罚权。被授权乡镇按照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授权执法责任。被授权乡镇应在授权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将被授权行政执法职权再次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执法行为应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因行政执法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各乡镇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消防授权执法工作是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被授权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授权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授权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授权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指导。被授权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被授权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监督员深入各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被授权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加强执法监督。被授权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被授权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1.南县赋予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权限目录
2.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权力清单
3.乡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范本)
4.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范本)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范本)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