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25744 文号 南政办发〔2023〕16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3—01004
签署日期 2023-09-0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6-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25744
文号 南政办发〔2023〕16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3—01004
签署日期 2023-09-0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6-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3—01004

 

 

 

 

 

南政办发〔2023〕16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6

 

 

 

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集约、规范高效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推进数字政府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2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县各相关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债券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智慧城市建设等项目。不包含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融合共享的原则,建立集约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定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安排等,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智慧办)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项目规划、计划、管理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统筹、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信息化年度计划、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概算批复、涉及资金变更事项的审查,指导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项目前置技术审查,按需求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督促技术审查意见落实;参与项目验收;组织项目运行后评价。

(四)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可行性评价、建设和运维资金来源审核、财政资金安排、预结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及财政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县委网信办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

(七)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运维等工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专业技术专家咨询库,组织开展技术评审;依法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第五条  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建设;涉及多个需求部门共同参与的业务性项目及其他业务性项目由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建设,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筹指导。资金来源为年初已列入预算的由县财政统筹支付,年初未列入预算的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县直各单位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所有软硬件须采用信创产品;其他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优先采用信创产品。报批阶段,要在项目方案中对信创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采用信创产品情况、商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可按照全县整体规划,编制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报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及现实工作需要,每年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全县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可用财政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存在特殊情况需新增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计划外项目论证、建设依据或分管县级领导审批程序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前置技术审查制。

(一)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且无需编制建设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管理。

(二)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前置技术审查。

(三)预算金额2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前置技术审查。审核通过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可研报告和概算,并出具相关批复。

情况比较复杂、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通过技术评审后,先由县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来源评审意见,再由建设单位按照程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技术评审意见和资金来源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完成立项后,建设单位要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进行预算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以及数据、系统、业务融合分析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自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2个计划年度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项目审批手续和建设同步开展,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需在启动建设2个月内报批。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和监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和项目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按程序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组织实施。涉密项目须按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履约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一般要约定项目运维期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约定运维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续运维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共享长效机制等内容,确保数据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审查后的方案实施,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同时将变更方案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变更审批程序;擅自变更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对预算金额200万元(含)及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监理制,监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导,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具体按照验收标准执行。

(一)属于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前置技术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全程参与。

(二)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在服务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服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前置技术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全程参与。

(三)未按要求落实技术评审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

(四)除上级政策文件确有规定的外,按照联网通办的原则开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

(五)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由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在南县试点且有上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前,须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预验。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认可验收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暂缓该单位后续信息化项目审批,县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完整的建设资料。

第三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挂钩。

 

第六章  项目数据资源资产及运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约定免费运维期一般不少于3年。年度项目运维经费(不含光纤租赁、机房托管服务等固定投入费用)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用的8%

第三十四条  已建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开放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审批;如果建设单位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开放,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十五条  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推进系统整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备。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县直各有关单位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县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政府门户网站、南事我来办”APP一网统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城乡运行指挥中心、政务审批等基础平台进行建设,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大屏、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内容,项目建设相关数据应按照全县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要求统一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开。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及时报送县审计部门审计。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投资评审、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且土建投资超过200万元,或土建部分投资超过100万元并占总投资40%以上的,须将土建部分与信息化部分分别进行审批;政府投资土建工程中包含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如信息化部分投资超过30万元,应与土建部分分别进行审批。土建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信息化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直各相关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担任业主的信息化项目,县直各相关单位应将项目方案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前置技术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验收时,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三条  涉密类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保密主管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县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办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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