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991150 | 文号 | 南政告〔2024〕2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4—00002 |
---|---|---|---|---|---|
签署日期 | 2024-09-09 | 发文日期 | 2024-09-09 | 信息时效期 | 2029-09-09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99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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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24〕2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4—00002 |
签署日期 | 2024-09-09 |
发文日期 | 2024-09-09 |
信息时效期 | 2029-09-09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4—00002
南政告〔2024〕2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农作物
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有效提升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
包括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甘蔗、芝麻、棉花、薯类及其它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的区域划定范围
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为南县所属辖区内,分为禁烧区和限烧区。
(一)禁烧区
1.禁烧区内,应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害外,在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
2.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
(1)南洲镇全域,浪拔湖镇兴桥村、太阳山村、施家渡村区域,乌嘴乡罗文村、又东村区域;
(2)全县其他乡镇的集镇和社区范围内的区域;
(3)南县境内益南、杭瑞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的区域;
(4)县与县交界处1km范围内的区域;
(5)全县空气质量监测小微站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二)限烧区
1.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限烧区。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开展有序焚烧。
2.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2)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3)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轻度及以上污染的;
(5)环境空气质量当日实际监测连续出现三小时中度及以上的;
(6)县人民政府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的;
(7)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三、相关要求
(一)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各乡镇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烧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地进行有序焚烧,防止大面积集中焚烧带来的区域大气污染;焚烧前需报县禁烧办和县蓝天办审批,科学组织实施。
四、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南政告〔2021〕2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