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203562 | 文号 | 南政告〔2026〕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6-00004 |
|---|---|---|---|---|---|
| 签署日期 | 2026-09-29 | 发文日期 | 2026-09-29 | 信息时效期 | 2031-09-29 |
| 所属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203562 |
|---|---|
| 文号 | 南政告〔2026〕5号 |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6-00004 |
| 签署日期 | 2026-09-29 |
| 发文日期 | 2026-09-29 |
| 信息时效期 | 2031-09-29 |
| 所属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6-00004
南政告〔2026〕5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办〔2026〕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机械范围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等设备,以及其他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作业时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控区域范围
(一)县城低排放管控区
我县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即低排区)为:我县县城规划区(北至杭瑞高速公路、南至桂花园路以南500米、西至子美路、东至滨江路的区域)。
(二)全域重点管控场所
我县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场所(全区域):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拆迁工地、水利工程工地、交通工程工地;砂石料场、砖瓦窑厂、水泥企业堆场;港口码头、物流园区、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化工、建材、冶炼等)生产作业区。
四、机械使用管理
(一)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排放标准的,可以使用。
(二)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管控区域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申报登记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申报登记机械型号、数量、额定功率、作业场地、排放标准等基础信息。申报登记联系方式:0737-5221435。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施行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南政告〔2021〕5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2026年 9月29日

